(2013)邯市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某、侯某甲等与和某甲、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某,侯某甲,侯某乙,和某甲,杨某,和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某乙。再审申请人郭某、侯某甲、侯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和某甲、杨某、和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侯某甲、侯某乙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开庭之前,被申请人称他们与法院疏通好关系了,结果再审申请人郭某等人给付被申请人彩礼款42000元,法院只判决和某乙返还三再审申请人25000元。后郭某、侯某甲、侯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法院内部人员向被申请人通风报信,致使被执行人和某乙账户上的钱被人取走,使其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某甲、杨某、和某乙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郭某、侯某甲、侯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时称本案一审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对此主张,申请再审人郭某等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郭某、侯某甲、侯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某、侯某甲、侯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