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高松,杜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旁岭排工业区博罗县长宁镇.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黄文曦该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高松,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义市安龙县。被申请执行人杜虎刚,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高松、杜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松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914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28元;被申请执行人杜虎刚对上述欠款本金2914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高松、杜虎刚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高松、杜虎刚已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9140元及利息,自行支付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34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