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连明诉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霍志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明,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霍志杰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张连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江盛,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臧峰,系经理。被告霍志杰,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明诉被告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霍志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明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00元,已减半收取1,076.00元,由被告霍志杰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