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花本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举,花本群,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举。被执行人花本群。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法定代表人卜秀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举与被执行人花本群、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花本群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花本群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8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