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