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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周俊峰与宗博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峰,宗博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周俊峰,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华(受周俊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博斐,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峰与被告宗博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俊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430元,由周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敏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