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周俊峰与宗博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峰,宗博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周俊峰,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华(受周俊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博斐,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峰与被告宗博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俊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430元,由周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敏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