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金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宁安,蓝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78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金伟,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乐业××。委托代理人:王凤才,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区。负责人:毛维异,该公司副总经理。一审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区。法定代表人:谢宝宁,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住所地:乐业××。负责人:张维雄,该站站长。一审被告:宁安,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玉林市××区。一审第三人:蓝年明,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玉林市××区。再审申请人韦金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宁安、一审第三人蓝年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韦金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熊 梅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