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周鹏与王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王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周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胜,男,系被告之父。原告周鹏与被告王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鹏与委托代理人李浩凯、被告王倩与委托代理人王军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鹏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8日生一子取名周毅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时常争吵,致本就不牢固的感��日渐淡漠。双方在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方面不能协商一致,有了孩子后感情也未得到改善,2013年7月双方多次打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被告返还彩礼32000元及三金首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周鹏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陈述,证明双方分别于2013年5月、6月、7月、8月、9月多次发生冲突。被告对发生纠纷无异议,但认为均属于家庭矛盾。2、原告出示照片五张,证明双方发生打闹,原告头部受伤的事实,以及被告砸坏原告家中防盗门。被告对于原告受伤无异议,其认为原告是在双方拉扯中自己撞伤的,防盗门是用砖头砸的。3、灞桥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证明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当时说的是气话。4、原告陈述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砸毁原告父母家中财产,证明��方感情破裂。被告对事情真实性无异议,辩称是由于原告母亲不开门才砸坏的。5、原告宣读被告发给原告父亲手机短信内容,证明被告侮辱原告父亲。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6、原告出示媒人证明,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情况。被告辩称不清楚。被告王倩辩称,双方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于2012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原告父母身体不好被告予以多方照顾,2013年7月因原告无故要去上班,双方发生打闹后均受伤,孩子年幼,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于2012年元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农历5月8日生一子取名周毅博,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5月2日双方在合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自2012年7月原告工作后双方经常争吵,2013年5月被告去原告单位寻找原告,双方发生打闹后回到合阳县经人调解和好,6月双方继续发生纠纷,7月双方发生激烈打闹后致原告头部受伤,9月17日被告回到原告父母家中因原告母亲拒不开门,被告随即砸开防盗门进入房间,砸坏房间内门窗、风扇等物品,后经合阳县公安局及我院干警多方劝说后被告离开。同时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4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套、EVD播放器及音箱一套、电暖气一台、木质脸盆架一个、台灯一个、被子十床、褥子两床、太空被两床、手工被一床、毛毯两条、枕头枕套枕巾各两套、床单13条、床上四件套一套、门帘六个、棉衣棉裤一身、鞋子两双、毛线坐垫六个、羽绒服一件、呢子衣一件、嫁衣一件、相册一个、布衣柜一个、风扇一个、平底锅一个、电饭锅一个、电壶一个、衣架十个、鞋架一个、皮箱两个。��中十床被子、两床褥子的棉花是由原告提供缝制。双方婚后购置豆浆机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纠纷,特别是2012年7月后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7月双方再次打闹后致原告头部受伤,同年9月17日被告砸毁原告父母家中财产后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孩子周毅博年龄较小,现随被告生活,且被告要求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暂随被告生活较宜,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由于原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情况亦不稳定,收入的数额难以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每月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较为适宜。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以及被告主张粗布6捆均无相关证据支持,均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鹏与被告王倩离婚。婚生子周毅博暂随被告王倩生活,原告周鹏每月给付被告王倩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分两次给付孩子当年抚养费),直至孩子长大成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原告探望孩子日,被告为原告探望提供方便,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婚前财产4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套、EVD播放器及音箱一套、电暖气一台、木质脸盆架一个、台灯一个、太空被两床、手工被一床、毛毯两条、枕头枕套枕巾各两套、床单13条、床上四件套一套、门帘六个、棉衣棉裤一身、鞋子两双、毛线坐垫六个、羽绒服一件、呢子衣意见、嫁衣一件、相册一个、布衣柜一个、风扇一个、平底锅一个、电饭锅一个、电壶一个、衣架十个、鞋架一个、皮箱两个归被告所有。被子十床、褥子两床、原、被告各五床被子、一床褥子。婚后共同财产豆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靳云芳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