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73号原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东28号。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世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6号。法定代表人:朱杰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静,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缴。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