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淑琴诉被执行人李瑞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琴,住涿州市双塔区王字街。被执行人:李瑞生,住涿州市双塔区王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琴与被执行人李瑞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2359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