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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彭小红与被告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红,梁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彭小红,女,1980年8月10日生。被告梁中华,男,1968年4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红与被告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小红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彭小红承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