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陈华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陈华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诗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勇天。被告: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颖,总。被告:陈华子,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92号。代表人: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子、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华子、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华子、阜阳市茂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