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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缪立刚、杨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缪立刚,杨猛,邵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04-1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缪立刚。被告:杨猛。被告:邵杨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立刚、杨猛、邵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5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福生审 判 员  张海涛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