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毛建美与陈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美,陈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259号原告毛建美。被告陈灿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美诉被告陈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建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美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5元,由原告毛建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