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秦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毅,男,1992年出生。201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毅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4日3时许,被告人秦毅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鸿运汽车站,假借租车之名将驾驶比亚迪轿车候客的被害人易某骗往佛山市高明区合水镇。到达高明区后,被告人秦毅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随后肖某某将车驶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南路对开江滨堤下烧烤档西侧,二人用电工胶布、绳索捆绑被害人,抢走其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10元的酷派5860S手机一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其后二人平分赃款,被告人秦毅分得手机。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秦毅被公安机关抓获(缴回酷派5860S手机一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秦毅及同案人肖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黄庆孝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