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德全,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姜伟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亮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吉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1、申请人王德全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被申请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协助申请人王德全办理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16号房屋(房权证号:永吉房权证开发区字27-90**号;永吉房权证开发区字27-90**号;永吉房权证开发区字27-9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440㎡、600㎡、2317.48㎡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税费。3、被申请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德全交付房屋。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21日,以本案执行标的物作为抵押,在吉林市大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吉林市大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王德全已于2013年9月15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我院已定于201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