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陈华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陈华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张金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新,男,汉族。原告张金平与被告陈华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华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平诉称,我与被告陈华新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因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9月份至今我们就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陈华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金平与被告陈华新,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自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陈华新目前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村委证明及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家庭和睦的基础,需双方共尽义务。原告张金平与被告陈华新因性格不合分居至今,已满两年。陈华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不闻不问,未尽到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原告提出坚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平与被告陈华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王瑞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