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红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李软平与牛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软平;牛长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李软平,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牛长青,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软平诉被告牛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软平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软平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牛长青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李软平承担。审 判 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啸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