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丹丹与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赵丹丹,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元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丹与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丹于2013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丹丹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丹丹负担。审 判 长 陈宝贵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