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苟中成被执行人周联勤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中成,周联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苟中成,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周联勤,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安县。本院在执行苟中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联勤离婚纠纷﹤(2013)江安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联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关云审 判 员 陈象桥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