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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向荣与李宝祥、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荣,李宝祥,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78号原告吴向荣。被告李宝祥。被告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健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荣与被告李宝祥、江苏安泰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向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