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与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汉庆。委托代理人沈富强。委托代理人杨兴弟。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平湖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13.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83.5元,由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