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胜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方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