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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保卓与杨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杨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882号原告张保卓,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被告杨浩,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天堂21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中华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卓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杨浩、北京中程惠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把肇事车卖与他人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保卓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