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万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四方与章征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方,章征河,张广洲,万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万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黄四方,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章征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张广洲,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执行人万迪平,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万民初字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章征河、张广洲、万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征河、张广洲、万迪平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庆审判员 付忠良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