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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泊尔公司)诉被告王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王梓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达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莹,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梓龙。系汕头市澄海区新东升家电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泊尔公司)诉被告王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泊尔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王梓龙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泊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为346.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学勇审判员  陈广怀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