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南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南执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探视孩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