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南执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探视孩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