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9日生育女孩郭某甲。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少,婚姻基础较差,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2011年国庆节期间原、被告最后见过一次面,此后失去被告音信,原告及亲友寻找未果。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1日生育女孩郭某甲。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6月被告无故外出,此后未再回家;2011年国庆节期间原、被告最后见过一次面,后被告再无音讯。2012年春节期间,原告亲属到被告娘室寻找被告,与被告亲属发生纠纷引起打闹。2013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由于无被告具体联系地址,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应诉。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其财产等问题无法核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龙亭村村委会证明,证人高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罗某证明,三二〇一医院出院记录,病程记录,调查马某、李某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小孩,但婚后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特别是被告于2011年6月外出至今未归,并从2011年国庆节之后失去音信,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满两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女郭某甲由于长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宜确定由原告抚养。对其财产等问题,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郭某某由原告抚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蔺珊珊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