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催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催字第00035号申请人: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后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0000512229573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80000元整,出票日2013年3月27日,到期日2013年9月26日,付款行为浦发芜湖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芜湖禾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县禾暖橡胶制品厂,依次背书转让给芜湖兴业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