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夏华与孙跃峰,沈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孙跃峰,沈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夏华委托代理人沈伟良(受夏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受夏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峰。被告沈振洪。原告夏华与被告孙跃峰、沈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华的委托代理人沈伟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跃峰、沈振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华诉称,2011年6月7日,孙跃峰向其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沈振洪为孙跃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满,孙跃峰未还款。现要求孙跃峰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7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承担律师费2000元。被告孙跃峰、沈振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夏华与被告沈振洪系朋友关系,被告孙跃峰与沈振洪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7日,孙跃峰以做生意缺资为由向夏华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未约定借款利息,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孙跃峰须承担违约金及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沈振洪为孙跃峰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至期,孙跃峰、沈振洪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由借条、借款担保合同、户籍信息、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跃峰以做生意缺资为由向夏华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孙跃峰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孙跃峰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沈振洪为孙跃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沈振洪应为孙跃峰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夏华诉请要求孙跃峰与沈振洪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和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由败诉方孙跃峰、沈振洪共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跃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夏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7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孙跃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华律师费3000元。三、沈振洪对孙跃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1566元,由孙跃峰与沈振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锡平审 判 员 顾 涛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