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权与胡海祥、田作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697号原告张权,市民。被告胡海祥,市民。被告田作荣,市民。被告孙曙光,1966年10月26日,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权与被告胡海祥、田作荣、孙曙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权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张权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