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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权与胡海祥、田作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697号原告张权,市民。被告胡海祥,市民。被告田作荣,市民。被告孙曙光,1966年10月26日,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权与被告胡海祥、田作荣、孙曙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权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张权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