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11-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焦聪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焦聪珍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贾耀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宝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焦聪珍,女,48岁,汉族,户籍许昌市襄城县,个体诊所业主。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新卫医罚字[201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停止医疗执业活动,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所登记的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且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1、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