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周清华与邝铜山、肖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华,邝铜山,肖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155号原告周清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邝铜山,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肖光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周清华诉邝铜山、肖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清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清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