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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简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9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因本案,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夏天至2011年夏某某间,被告人简某结伙他人先后窜至海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城南小学、鹿耳村××号小店、海宁市盐××锁××有限公司、××村叶某某38号南面铁房子、叶某某1号、海宁市上峰化工有限公司、海宁市皇冠锁业有限公司,采用翻墙或溜门进入等手段,分别窃得失主俞某某、沈某某、费某某、许某某、沈连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倪某某的财物共计地球牌黄铜锁60把、铜铁合金锁芯20公某、废铁30斤、各类品牌香烟5条、废黄铜条90斤、yc3×10+2×6平方电缆线40米、bv2.5平方电线200米、vv3×50+1×25平方电缆线60米,共计价值11304元。窃后销赃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俞某某、沈某某、费某某、许某某、沈连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倪某某的陈述,同案人简章强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1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费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