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杨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5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 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德,男,该行职工。 被告杨冬,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杨冬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圣茂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区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