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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郭秀敏与宋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敏,宋云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郭秀敏。委托代理人耿桂杰,高邑开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敏与被告宋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敏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敏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秀敏承担。审判员  郭建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