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冬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冬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桂林市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路生,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唐小丽,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冬明。诉讼代理人唐小丽,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10号。负责人关志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冬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冬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冬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63元,退回两原告63元。审 判 员 阳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兼书记员 阳 燕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