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抗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关于王占有与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占有,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抗字第121号抗诉机关: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占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该公司董事长。王占有与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8)蛟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抗字(2013)第10号民事抗诉书,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