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薛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薛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卫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