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长山申请执行熊道军返还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山,熊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山,男,1963年生。被执行人熊道军,男,1973年生。王长山申请执行熊道军返还财产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1)卢五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熊道军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现金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卢五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长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