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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健芳与张黎刚、葛凤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黎刚,叶健芳,葛凤娟,东阳市茶经缘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黎刚。委托代理人:何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健芳。原审被告:葛凤娟。原审被告:东阳市茶经缘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刚。上诉人张黎刚为与被上诉人叶健芳、原审被告葛凤娟、东阳市茶经缘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黎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黎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黎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诉人张黎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