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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强诉被告赵某杰、曾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强,赵*杰,曾*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4-1号原告叶*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9760********。被告赵*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3********。被告曾*根,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5********。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强诉被告赵某杰、曾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强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宇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