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9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梅艳与徐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艳,徐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38-1号申请执行人:梅艳,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徐来林,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来林在3日内向申请人梅艳支付546420元。但被执行人徐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来林所有的位于南陵县陵阳中路中银5号楼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字号:房产权南陵县字第2008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蔡国平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