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许志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国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奇。上诉人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派立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冠通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达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广东省深圳市既是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派立通公司、沃达信公司的住所地,且原审法院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派立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派立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派立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和福田区,而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恒冠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被告派立通公司、沃达信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派立通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上述两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派立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