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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广照与武邑鑫镒柜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照,武邑鑫镒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李广照,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永刚,男,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邑鑫镒柜业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法定代表人:姜桂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照与被告武邑鑫镒柜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广照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