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行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曾让言与曾恺、南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让言,曾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诉初字第18号起诉人曾让言。起诉人曾恺。2013年8月28日,本院收到曾让言、曾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曾让言、曾恺称,起诉人依法取得南京市栖霞街道312国道友谊桥北侧建设用地并建设房屋,开办“南京市栖霞区友谊桥钱家渡中医诊所”,从事中医药诊疗工作。2013年3月9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起诉人的房屋列在其拆迁范围之内。起诉人认为,此次拆迁缺少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定前提,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亦不具备作出房屋拆迁方案批准的主体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通知书》,是根据《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南京市关于开发园区建设文件、相关会议纪要规定作出,因该《实施意见》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农民自愿,保障农民权益,拆迁前需全面征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该《通知书》所批准的非征地拆迁方案,在没有取得曾让言、曾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曾让言、曾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让言、曾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