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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杨亚娟与左长安、刘秋梅、第三人郑州金郑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娟,左长安,刘秋梅,郑州金郑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73号原告杨亚娟,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郑州市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弥蔚鹏,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长安,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被告刘秋梅,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第三人郑州金郑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娟诉被告左长安、刘秋梅、第三人郑州金郑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亚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负担300元。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