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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孟宪东与徐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东,徐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2号原告:孟宪东。委托代理人:张广义。被告:徐钰良。原告孟宪东与被告徐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宪东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宪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孟宪东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