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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胜利诉楚丰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利,楚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44-1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楚丰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胜利诉楚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新密执字第64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楚丰源所有的豫A068**号别克牌轿车一辆(该车已被本案保全查封),并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楚丰源所有的豫A068**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