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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宝能轻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宝能轻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顾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南京宝能轻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吉祥社区联珠一村。(组织机构代码67492299-2)法定代表人郭春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顾晓峰,男,汉族,1974年5月8日生。原告南京宝能轻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宝能公司)与被告顾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能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晓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能公司诉称,双方存在业务往来,顾晓峰欠原告货款77374元,其于2012年9月15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写下欠条,承诺分两次还清,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结清所有欠款。但截止起诉时,顾晓峰仍未付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顾晓峰支付欠款77374元,并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每月2%的标准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顾晓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宝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保温、防水材料生产、销售及建材销售。2012年9月15日,顾晓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南京宝能华瑞4S店工程发泡砖、保温材料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柒拾肆元整(77374),此款在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肆万元整,2012年12月30日前结清,到时如不能结清按照2%每月支付利息,如有纠纷此案归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管辖。欠条落款“欠款人”处由顾晓峰签名,其签名上方写有“江苏聚峰”字样,但未加盖该公司印章。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顾晓峰向宝能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产生了顾晓峰对宝能公司负有债务的法律后果。结合宝能公司的陈述及欠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顾晓峰拖欠宝能公司货款的事实。故对宝能公司主张顾晓峰支付欠款773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顾晓峰在欠条中承诺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结清,故宝能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逾期之日起算,即分别按照4万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37374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顾晓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了在一审中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宝能轻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7374元,并分别支付4万元自2012年12月1日起、37374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34元,由被告顾晓峰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言霞人民陪审员  丁文泽人民陪审员  尚芳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沈 婷 来源:百度搜索“”